(2017)冀05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童芳与李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芳,李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301号原告童芳,女,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然,女,汉族,1992年3月3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17-8号消防科技服务楼五层,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7206461XK。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童芳诉被告李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童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童芳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