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鹏亮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鹏亮,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23-2号申请执行人:苏鹏亮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鹏亮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2348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4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