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聪贤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聪贤,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114号原告:雷聪贤,女,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1幢10404室。负责人:徐文亮。原告雷聪贤与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聪贤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聪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