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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锦辉与被申请人刘连青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锦辉,刘连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2号申请人杨锦辉,1992年12月3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刘连青,1975年7月12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杨锦辉与被申请人刘连青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根据申请人杨锦辉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刘连青名下房产予以保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指定本院依法审查办理。杨锦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锦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连青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杨锦辉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杨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