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与李勇斌、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李勇斌,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3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住所地泰宁县城关环城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8560225737。代表人:林运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该行职员。被告:李勇斌,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550566573。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与被告李勇斌、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以与李勇斌、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计403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负担。审判长 朱成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