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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294号原告:闫某甲,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群,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闫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闫某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