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彭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彭彭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514号原告:彭某某,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被告:彭彭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月湖社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负责人: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彭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彭彭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对彭彭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3元,由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