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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学静与王红军、王建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学静,王红军,王建军,柴龙,李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07号原告:柳学静,女,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县府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新墩镇柏闸村七社。被告:王建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新墩镇柏闸村一社。被告:柴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区。被告:李晓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原告柳学静诉被告王红军、王建军、柴龙、李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柳学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学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