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237号原告内蒙古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内蒙古赫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内蒙古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伊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恒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