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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第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龙凤美食天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龙凤美食天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第7089号原告陈淑珍,女,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龙凤美食天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袁才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淑珍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龙凤美食天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淑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陈淑珍承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嘉芮(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