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3639韦军与韦艳、何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军,韦艳,何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39号原告:韦军,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韦艳,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何文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韦军与被告韦艳、何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应诉后承诺于近期偿还借款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军撤回对被告韦艳、何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韦军(已交纳)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