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仁与被执行人高海东、王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仁,高海东,王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仁,男。被执行人高海东,男。被执行人王立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仁与被执行人高海东、王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树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