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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仁与被执行人高海东、王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仁,高海东,王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仁,男。被执行人高海东,男。被执行人王立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仁与被执行人高海东、王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树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