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济南槐荫演唱汇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济南槐荫演唱汇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463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槐荫演唱汇歌舞厅,经营者王贤识,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槐荫演唱汇歌舞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