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黄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黄志军,黄政,郑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外环路南塘队。组织机构代码:15270298-4。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黄政,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郑兰香,女,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黄志军、黄政、郑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10时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777号【天城国用(2006)第030号】土地使用权,买受人邱加文(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4月29日11时11分45秒以最高价13439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777号【天城国用(2006)第030号】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邱加文(身份证号码)所有。天长市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777号【天城国用(2006)第030号】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邱加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邱加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