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2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红辉被判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李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25号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李红辉,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红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经查询银行系统有存款1500元,已扣划到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查询房产、车辆、工商均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执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 孙 海审判员 :王志英审判员 :谢显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