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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维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157号 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溪东。 委托代理人段广福。 被告杨维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