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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闻超与谢书岐、张文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超,谢书岐,张文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638号原告:闻超,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告:谢书岐,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告:张文会,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原告闻超与被告谢书岐、张文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闻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终止原被告双方购房协议,责令被告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闻超与被告谢书岐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谢书岐名下门市楼一处,建筑面积为251.23平米,共计价款89万元,定金40万元,被告提供过户手续时再付房款40万元,尾款过户手续完毕后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40万元定金,被告办理了不动产证,证件明确记载盖房建筑面积为201.94平米,该房存在严重瑕疵,致使双方合同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闻超与被告谢书岐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原告闻超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80元和保全费3520元,全部退还原告闻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桂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