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9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秋生与张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秋生,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951-2号申请执行人董秋生,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琪,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秋生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琪送达了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董秋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琪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268**丰田牌机动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现被执行人张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琪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268**丰田牌机动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