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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商某某诉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周某,郝某某,温某某,董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992号原告:商某某,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周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郝某某,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河区。被告:温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满族,系个体,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董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商某某、周某诉被告郝某某、温某某、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煜坤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煜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彤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