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丁铁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铁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36号罪犯丁铁军(别名“丁岩”),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对罪犯丁铁军判决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丁铁军犯贩卖毒品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截至2012年9月29日尚有余刑八年十一个月零六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32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丁铁军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铁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和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缓刑期内犯罪,毒品贩再犯。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没有履行,2017年3月6日,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其家庭困难。山东省滕州监狱医院出具诊断鉴定意见,该犯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丁铁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判决书、书面证明、病残罪犯审核表证实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丁铁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系病残犯,减刑可酌情放宽。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铁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32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