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与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894号原告: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化工市场13号503室。法定代表人:韩羽。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戟,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徐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聪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