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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凤与郭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郭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208号原告:李凤,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向阳,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李凤与被告郭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向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8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3日,被告郭向阳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郭向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2年,被告郭向阳以从事防水工程资金短缺为由总计向原告借款55000元。2012年10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郭向阳借李凤伍万伍千元55000元,2016年11月18日还清,还80000元还款人:郭向阳2012年10月13日”。2016年11月17日,约定还款期限即便届满时,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同日又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李凤伍万伍仟元(55000元)还80000元欠款人:郭向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于同日偿还原告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凤与被告郭向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现存79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李凤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郭向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向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凤7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李凤负担22.5元,被告郭向阳负担17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