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东玉与高参、刘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玉,高参,刘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9号之一原告:王东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参,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被告:刘芳(曾用名刘娜),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系高参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玉诉被告高参、刘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参、刘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玉撤回对被告高参、刘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3723.5元,保全费2569元,合计6292.5元由原告王东玉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