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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东玉与高参、刘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玉,高参,刘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9号之一原告:王东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参,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被告:刘芳(曾用名刘娜),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系高参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玉诉被告高参、刘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参、刘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玉撤回对被告高参、刘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3723.5元,保全费2569元,合计6292.5元由原告王东玉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