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倩倩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倩倩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刑初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倩倩,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法律学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4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晓业,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倩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倩倩及其辩护人朱晓业、王洪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韩倩倩使用官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同济大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办理信用卡5张,后将该5张信用卡交给官某获取报酬。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倩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韩倩倩、官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官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韩倩倩的供述与辩解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倩倩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所提韩倩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官某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韩倩倩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较小,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韩倩倩受官某唆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属于实行犯,非帮助犯。根据韩倩倩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倩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倩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6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合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