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锡川、詹丽妹等与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川,詹丽妹,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39号原告:黄锡川,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告:詹丽妹,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就,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巍,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里湖镇车站西段。法定代表人:潘耀邦。原告黄锡川、詹丽妹与被告普宁市维美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锡川、詹丽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锡川、詹丽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川、詹丽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6.5元,由原告黄锡川、詹丽妹负担。审 判 长 谢炎雄人民陪审员 张木喜人民陪审员 陈少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恺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