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曾召喜、韩舒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曾召喜,韩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78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泉,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曾召喜,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韩舒梅,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曾召喜妻子。申请执行人王玉泉与被执行人曾召喜、韩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纳入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找寻被执行人,并未发现其行迹。3.本院于2017年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曾召喜名下有苏C×××××号车辆登记信息并前往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致暂时无法处置。6.本院于2017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姚焕梅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名下财产对曾召喜、韩舒梅实施司法拘留,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致该措施暂未实施。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252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姚焕梅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雨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