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韩玉川、马国跃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川,马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627号被执行人韩玉川,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马国跃,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韩玉川、马国跃犯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玉川、马国跃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玉川、马国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