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晶晶、杨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晶,杨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晶晶,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晓文,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晶晶与被执行人杨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晓文长期外出不归,去向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晓文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