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行审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孙道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孙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审269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委托代理人耿金明,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胜,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道平,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汝国土监执罚字1603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处罚人未经批准私自非法占用板店乡杨洼村的基本农田480平方米建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44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罚款14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监执罚字1603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孙道平罚款14400元。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