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861号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树林,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以下简称河套博物院)法定代表人胡延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欣,职员。原告爱涛公司与被告河套博物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宫树林,被告河套博物院的委托代理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涛公司诉称,因被告河套博物院拖欠其工程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河套博物院偿还工程款2823095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2011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展陈设计与施工及馆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13年6月7日签订《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展陈工程第三标段展陈设计施工补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全部履行义务后,被告拖欠工程款2823095元未付。2012年5月,被告开馆营业,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承担按年利率6.55%的利息,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履行,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影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套博物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爱涛公司欠付工程款2823095元,并承担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5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5元,退还原告18268元,由被告负担18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昕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