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3A35室。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华,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娱乐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娱乐通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见习天使2:双子星》(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2015年,娱乐通公司发现二三四五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duote.com)上非法传播该游戏,娱乐通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二三四五公司未经娱乐通公司许可擅自将该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据此,娱乐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二三四五公司停止侵权;二、二三四五公司赔偿娱乐通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在向被告二三四五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二三四五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本案不是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属于普通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普通著作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娱乐通公司以二三四五公司侵害涉案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娱乐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娱乐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三四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一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娱乐通公司起诉称二三四五公司侵害了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娱乐通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二三四五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谷 升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