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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雷雪晴、刘俊、陶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雷雪晴,刘俊,陶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民初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责人:肖斌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青。被告:雷雪晴,女。被告:刘俊,男。被告:陶耀辉,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桂阳县支行)与被告雷雪晴、刘俊、陶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邓玉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雪晴、刘俊、陶耀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雷雪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557.67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合计64557.67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刘俊、陶耀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雷雪晴经商因资金不足,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申请贷款5万元(自助可循环贷款方式,自助可循环期限三年),该贷款合同期内分二次用信(其中:①2014年4月25日借款4万元,到期时间2015年4月24日,截止2017年3月21日,结欠贷款本金4万元,利息12613.2元;②2015年1月30日借款1万元,到期时间2016年1月29日,截止2017年3月21日欠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1944.47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雷雪晴二笔借款合计结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4557.67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14557.67元。该贷款是由雷雪晴、刘俊、陶耀辉三人联保的,对雷雪晴的贷款,刘俊、陶耀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原告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无果,为保护国有债权,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雷雪晴、刘俊、陶耀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雷雪晴因经商需资金向农行桂阳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贷款,自助可循环期限为三年。该贷款在合同期内分二次用信,其中2014年4月25日借款40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到期;2015年1月30日又借款10000元,于2016年1月29日到期。截至2017年3月21日,雷雪晴共欠农行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557.67元,合计64557.67元。对雷雪晴的借款由刘俊、陶耀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逾期后,农行桂阳县支行多次催讨,雷雪晴仍拖欠借款本息64557.67元。本院认为,农行桂阳县支行与雷雪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雷雪晴作为借款人在农行桂阳县支行催讨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违约,农行桂阳县支行要求雷雪晴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俊、陶耀辉作为雷雪晴向农行桂阳县支行借款的保证人,并约定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农行桂阳县支行要求刘俊、陶耀辉对雷雪晴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担保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雪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557.67元,合计64557.67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俊、陶耀辉对被告雷雪晴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被告雷雪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闻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