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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X与张群、齐芳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X,张群,齐芳,徐州义和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监3号原审原告XXX,女,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原审被告张群,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审被告齐芳,女,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审被告徐州义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赵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齐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XXX与原审被告张群、齐芳、徐州义和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志军审判员  赵志勇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