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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0年2月23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5日因在游戏机室内放置赌博机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毕洼西路257号其经营的金银滩动漫城内设置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为店长,帮助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1月29日,公安民警在该动漫城内当场查获赌博机6台,每台均含有8个单独的操作单元,共计48个机位,均被扣押。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周某、何某、许某、贾某、黄某、姜某、刘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情况说明、商铺物业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七日,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3万元,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七日,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款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