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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与徐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徐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240号原告: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宁南县景星乡天鹤村*组。经营者:倪学万,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徐飞,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徐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宁南县学万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