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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喻某某、殷某甲、殷某乙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殷某甲,殷某乙,张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11478号原告:喻某某原告:殷某甲原告:殷某乙被告:张某某原告喻某某、殷某甲、殷某乙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曹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甲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殷某甲、殷某乙诉称,2014年8月1日殷殿海到被告处工作,从事装卸工的工作,完全听从于被告指挥,2014年12月4日13时许,殷殿海跟随被告所有的辽AXXX**厢货,行驶至铁西区沈新路金碧大厦门前时,殷殿海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2014年12月24日死亡,沈阳市于洪区交警队出具了事故证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殷殿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有55976.2元未得到支持,并且判决原告承担571.95元的诉讼费,殷殿海在从事被告指派工作中死亡,上述损失应该由作为雇主的被告承担。三原告为殷殿海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殷殿海赔偿金55976.2元,诉讼费571.95元,共计56548.15元;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喻某某系殷殿海的配偶,原告殷某甲系殷殿海的女儿,原告殷某乙系殷殿海的儿子,三原告系殷殿海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2014年8月1日起殷殿海受雇于被告张某某从事力工工作。2014年12月4日,单巨伟驾驶轿车与殷殿海发生交通事故,殷殿海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24日死亡。2015年三原告起诉单巨伟、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认定死者殷殿海在交通事故中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直接向本案三原告赔偿420000元;由单巨伟向本案三原告赔偿203785.8元;沈阳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单巨伟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三原告已获赔偿。现三原告以死者殷殿海在交通事故中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未获赔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殷殿海的赔偿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明、照片、民事判决书、户口本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死者殷殿海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权利人即本案三原告可就赔偿事宜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替代赔偿责任,本案三原告选择向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三原告获得了赔偿。三原告充分行使了民事赔偿索赔权利,在其行使了民事赔偿索赔权利后,现又向雇主即本案被告张某某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某、原告殷某甲、原告殷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原告喻某某、原告殷某甲、原告殷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曹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晨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