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国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8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新,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国学巷**号。法定代表人:李为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国新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下称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予以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国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伟民审判员 左 青审判员 纪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