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昭与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昭,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758号原告:田昭,男,汉族,1985年8月7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原告田昭与被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田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昭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昭负担。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