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廖庆美与余某、易绍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美,余静,易绍礼,杜永秀,易冰,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285号原告:廖庆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余静,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易绍礼,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杜永秀,女,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易冰,女,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告:易某,男,200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法定代理人:余静,易某母亲。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庆美与被告余静、易绍礼、杜永秀、易冰、易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廖庆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