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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亮与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亮,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亮与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亮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8日自动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亮与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