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闫红申请执行杨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杨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闫红,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临潼区大秦建材市场A区*排****号。被执行人杨成斌,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西安市临潼区澜泊湾小区6号楼1030室。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成斌给付申请执行人闫红人民币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成斌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核实被执行杨成斌已私下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闫红,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闫红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