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包某某申请执行梁某离婚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16号申请人包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梁某,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离婚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