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宇申请执行苏尼特右旗胜亚商务酒店、高志胜借款合同纠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苏尼特右旗胜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高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宇,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阿尔善街巴彦路170号。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胜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赛汉塔拉镇赛汉大街杭盖路。法定代表人高志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高志胜,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巴彦高毕嘎查1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右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胜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高志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高志胜在苏尼特右旗朱日和街、都仁路的房屋抵偿债务4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志胜所有的苏尼特右旗朱日和街、都仁路房权证号为1650211004**(档案号为13-391号)、建筑面积为126.85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人赵宇(身份证号:152524199212070013)所有。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彦审判员 云晓鑫审判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塔林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