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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四女、宋红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四,宋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46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峰,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四女,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一居委会55栋1号,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委托代理人宋红波,系李四女女婿。被申请人宋红波,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4居委会73栋2号,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四女、宋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