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与雒婧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雒婧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负责人刘红涛,职务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雒婧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与被执行人雒婧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经字第0005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3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雒婧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封了雒婧婧(身份证号:612725198708020021)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38号小寨领秀城(房屋产权证号:1100104015-21-4-9-11004~1)房屋一套,因需等待房产评估结果,故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29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与雒婧婧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届满,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恢323号案终结执行本案。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日再行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以被执行人雒婧婧已足额支付完毕案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雁塔支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经字第0005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320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雒婧婧(身份证号:612725198708020021)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38号小寨领秀城(房屋产权证号:1100104015-21-4-9-11004~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