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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庄明勇与黄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勇,黄凯斌,黄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87号原告:庄明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凯斌,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第三人:黄国平,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庄明勇与被告黄凯斌、第三人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庄明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明勇与被告黄凯斌、第三人黄国平自行和解,原告庄明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庄明勇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