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诉阎树红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阎树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7民督9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阎树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称,2014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贷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利率14.58%,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要求被申请人阎树红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52,832.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阎树红应当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52,832.45元。申请费373.60元,由被申请人阎树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