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延美与林某1、林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美,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32号原告:李延美,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江市。被告:林某1,男,200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法定代理人:林某2,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林某1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林某1的母亲。被告:林某2,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保元,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秀辉,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美诉被告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美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延美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并提出对被告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美撤诉。本案受理费656元,由原告李延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若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