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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延美与林某1、林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美,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32号原告:李延美,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江市。被告:林某1,男,200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法定代理人:林某2,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林某1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林某1的母亲。被告:林某2,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保元,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秀辉,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美诉被告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美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延美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并提出对被告林某1、林某2、吴某、钟秀辉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美撤诉。本案受理费656元,由原告李延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若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