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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全宝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广元谊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宋全宝(曾用名宋全保),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麟,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负责人刘安,行长。被执行人广元谊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宋全宝,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广元谊丰实业有限公司、宋全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宋全宝以本院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宋全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宋全宝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宋全宝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党 群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