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洪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洪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77号罪犯卢洪亮,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肄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扣押于公安机关36076.07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其它犯罪所得(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卢洪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洪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卢洪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16年8月4日缴纳罚金25000元,2017年3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民政局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2017年3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农安矫评字(2017)第044号调查评议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卢洪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接收卢洪亮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意见。该犯财产型判项未全部履行,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民政局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假释时可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洪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